新北市政府設籍前新住民遭逢特殊境遇相關福利及扶助計畫
一、目的:
為協助與本市市民結婚的新住民,當其遭逢困境時能提供適切的服務及扶助,特別訂定「新北市政府設籍前新住民遭逢特殊境遇相關福利及扶助計畫」。 二、補助對象及人數: 與本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之新住民(含大陸配偶,以下均同)或居留本市之新住民遭逢下列特殊境遇情形,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,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2.5倍,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.5倍者,且其不動產(房屋評定價值、土地公告現值)合併不超過新臺幣(下同)650萬元,且全家人口之存款本金、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不超過80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ㄧ者,或經本府社工員評估生活困難確需救助者: (一)配偶死亡或失蹤者,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。 (二)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,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。 (三)家庭暴力受害者。 (四)單親無工作能力,或雖有工作能力,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為照顧子女未能就業者。 (五)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,且在執行中。 三、內容: (一)緊急生活扶助費: 1.補助對象:符合補助對象各款者。 2.補助標準:每人每次最高核發本市最低生活費3個月,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1次為限。 3.申請時間: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。 4.申請窗口:配偶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或本府各相關福利服務中心 5.應備文件: (1) 申請表(洽區公所索取)。 (2) 設籍本市配偶戶籍謄本(已結婚登記並載明新住民國籍、姓名)。 (3) 居留證影本。 (4) 申請人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。 (5) 最近一年之財稅資料(或個案評估報告)。 (6) 其他證明文件。 (二)法律訴訟補助費: 1.補助對象:符合補助對象第三款者。 2.補助標準:每人每年最高補助5萬元,同一個案以補助1次為限。 3.申請時間: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。 4.申請窗口:配偶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或本府各相關福利服務中心。 5.應備文件: (1) 申請表(洽區公所索取)。 (2) 設籍本市配偶戶籍謄本(已結婚登記並載明新住民國籍、姓名)。 (3) 居留證影本。 (4) 申請人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。 (5) 最近一年之財稅資料(或個案評估報告)。 (6)其他證明文件。 (三)傷病醫療補助費: 1.補助對象:符合補助對象各款者,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: (1) 本人及子女參加全民健保,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3萬元,無力負擔且未獲其他補助或保險給付者。 (2) 法定尚未取得健保身分者,無力負擔醫療費用且未獲其他補助或保 險給付者。 2.補助內容:以疾病、傷害之醫療為限。 3.補助標準: (1) 本人及子女參加全民健保,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3萬元之部分,最高補助70%,每人每年最高補助12萬元。 (2) 本人於法定尚未取得健保身分者,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3萬元之部分,最高補助70%,每人每年最高補助12萬元。 4.申請時間: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。 5.申請窗口:配偶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或本府各相關福利服務中心。 6.應備文件: (1) 申請表(洽區公所索取)。 (2) 設籍本市配偶戶籍謄本(已結婚登記並載明新住民國籍、姓名)。 (3) 居留證影本。 (4) 申請人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。 (5) 財稅資料(或個案評估報告)。 (6) 健保卡正、反面影本。 (7)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。 (8) 醫生診斷證明書。 (9) 其他證明文件。 (四)托育津貼費: 1.補助對象:符合補助對象各款者,並有未滿6歲之子女就讀本市立案之私立幼稚園、托兒所者,得申請托育津貼。 2.補助標準:每名每月最高補助1,500元,每學期最高補助9,000元,但實際繳費額未達1,500元,依實際繳費額補助之,與幼教券、扶幼計劃等本府其他相關同性質補助不得重複領取,得以補助其差額。 3.申請時間:6月跟12月提出申請。 4.申請窗口:配偶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或本府各相關福利服務中心。 5.應備文件: (1) 申請表(洽區公所索取)。 (2) 設籍本市配偶戶籍謄本(已結婚登記並載明新住民國籍、姓名)。 (3) 居留證影本。 (4) 申請人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。 (5) 財稅資料(或個案評估報告)。 (6) 繳費收據正本。 (7) 其他證明文件。 (五)子女生活津貼費: 1.補助對象:符合扶助對象各款者,並有15歲以下之子女者,得申請子女生活津貼。 2.補助標準:每名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十分之一,每次申請以當年度剩餘月份為原則。 3.申請時間:初次申請得隨時提出。 4.申請窗口:配偶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或本府各相關福利服務中心。 5.應備文件: (1) 申請表(洽區公所索取)。 (2) 社會救助調查表(公所送件才需檢附)。 (3) 設籍本市配偶戶籍謄本(已結婚登記並載明新住民國籍、姓名)。 (4) 居留證影本。 (5) 申請人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。 (6) 財稅資料(或個案評估報告)。 (7) 其他證明文件。 (六)外籍配偶返鄉機票費: 1.補助對象:與本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之新住民或居留本市之新住民。 2.補助標準:經本府社工員評估卻有需要而無力負擔機票費用之個案,亞洲地區每人最高補助2萬元,非亞洲地區每人最高補助3萬元,每人每年最高以補助一次為限。 3.申請時間:購買機票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。 4.申請窗口:本府各相關福利服務中心。 5.應備文件: (1) 申請表(洽區公所索取)。 (2) 設籍本市配偶戶籍謄本(已結婚登記並載明新住民國籍、姓名)。 (3) 居留證影本。 (4) 申請人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。 (5) 票根或購票證明正本。 (6) 個案評估報告。 (7) 其他證明文件。 (七)補充說明: 1.財稅資料為北區國稅局所屬分局、各稽徵所開立最新年度資料清單。 2.重大傷病須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醫院診斷書。 |